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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誰

b、單位會計機構

檔案保管機構

1.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將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立卷要求整理成冊並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2、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持原卷包裝。個別需要拆包重新整理的,由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進行拆包重新整理,分清責任。

3.各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身住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印,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塗抹、拆封、更換會計檔案。

4.當年或者當期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由會計機構臨時保存壹年。期滿後,會計機構應當編制移交清單,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不得掌管會計檔案。

5.出納記賬憑證以外的其他出納歸檔資料主要是指各種報表和文件,如各種支出計劃、決算、出納報告、銀行對賬單、資金分析報告等。

作為收付依據的各種經濟合同文件,以及財務管理中的其他重要憑證,如支票申請單、支票收款登記簿等。這些資料要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年終集中歸入會計檔案。

擴展數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條單位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對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第十壹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可以由本單位的會計管理機構暫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保存在原包裝內。電子會計檔案在移交時應與其元數據壹並移交,文件格式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與其閱讀平臺壹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進行測試,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

百度百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檔案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