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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旅遊業的發展,保護和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充分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確保優質服務,營造優美、文明、有序、整潔的旅遊環境。第四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旅遊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旅遊行政管理的部門,按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管理範圍,對本轄區的旅遊業進行日常管理。與旅遊管理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五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旅遊發展費,專項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旅遊資源開發和名優旅遊產品及城市旅遊整體形象宣傳。第二章旅遊資源保護和旅遊設施建設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以開發利用、可供旅遊者參觀遊覽、能夠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第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八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計劃。第九條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應當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點)、星級旅遊飯店(酒店)、涉外旅遊娛樂場所等涉及旅遊內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旅遊景區(點)不得從事采石、挖沙、葬墳、擅自伐木、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汙染環境和危害景區(點)安全的活動。第三章旅遊經營管理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旅行社和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依法經營、規範服務的原則,其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商品或者強行安置人員,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旅遊經營者銷售旅遊商品和提供旅遊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引誘、糾纏、脅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旅行社: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持有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業務人員;

(四)設立國際旅行社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50萬元人民幣;從事入境旅遊業務的,繳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繳納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五)設立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少於三十萬元,並繳納十萬元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可以在設立時繳納不低於10%的註冊資本,其余註冊資本分三年繳納。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簡歷及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營業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證明。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設立申請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設立的旅行社,應當取得批準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旅遊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旅遊服務合同:

(壹)與旅遊者簽訂合同,約定旅遊天數、交通工具、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項目和標準、旅遊價格、違約責任等。;

(二)需要外國旅行社接待旅遊者的,應當與委托接待合同,約定吃、住、行、遊標準和費用結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三)與旅遊公司、飯店(賓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旅遊經營單位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四)與依法設立的境外旅行社簽訂境外旅遊合同,約定接待旅遊者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