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但在下列情況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繼續教育學分可以抵免,可直接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在當地財政局蓋章證明: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和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可折算24學分。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門科目考試,可折算為24學分。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並通過當年某壹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24學分。
4.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組織的會計研究項目。如果項目完成,每個研究項目將轉換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個研究項目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每個作者折算12學分。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會計從業資格證是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證件之壹,日常使用要保管好,網上可以查到其信息,證件遺失或損壞可以補辦。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取得資格證書的次年起,每年參加不少於24小時的繼續教育培訓,並在網上按行政區劃所在地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註冊(壹般在下半年)。
3.取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會計、審計、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業化)大專及以上學歷,可視為在校學習期間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憑畢業證書報名。
4.持證人員因工作、居住地點發生變化,將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區劃管理轉移到其居住、工作所在地的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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