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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 36號文件中應納稅款的明細科目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 36號文件《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應交稅費明細科目如下:

壹、應交增值稅:

1.壹般納稅人:進項稅、已繳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讓。

2.小規模納稅企業: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即可,無需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欄目。

2.應付消費稅:

按規定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營業稅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繳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3.應交營業稅。

四。應付所得稅:

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應付稅款:

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擴展數據: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36號文件(2065438+2006)《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1.《增值稅轉型稅負分析計算明細表》由從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或者生活服務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寫。只填營改增項目。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從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或者生活服務業等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改革稅負分析計算明細表。

即使該表格在申報系統中顯示為“可選”,您仍然需要按要求填寫表格。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百度百科——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