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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和銀廣夏案的有關情況。

註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規定在《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最高法的三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10號,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3號),《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等條文中。大體上就是規定了會計師在有過錯或者過失的時候對利益相關人的賠償責任。這時註冊會計師的最輕責任,僅需賠償。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規定在《註冊會計師法》第39條,《公司法》第208、216條,《證券法》第201、207、223、225、231條和《刑法》第229條,基本上就是罰款,停業,吊銷執照(對會計機構和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對會計師的處罰主要是針對故意和重大過失,最重僅為5年徒刑。在銀廣夏案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財政部吊銷執業資格,簽字註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資格。證監會同時吊銷了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