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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會活動算出差嗎

關於印發《安徽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總工會,省直、省產業工會,省總直管基層工會:

為加強基層工會經費管理,保障基層工會健康發展和職能有效發揮,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和《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精神,省總工會對《安徽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總工會

2021年11月23日

安徽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及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國總工會”)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安徽省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會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本級工會委員會審批,報上級工會備案。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壹)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屬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所屬非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本單位實有會員全年工資收入和全國總工會確定的繳交比例,計算會費收入,編列會費收入預算,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安徽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活動、宣傳活動、勞模療休養活動、會員活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

(壹)職工教育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的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於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註重精神鼓勵,可適當發放物質獎勵。教育培訓獎勵每年不超過兩次,每次評選的優秀學員不得超過參加培訓總人數的10%,獎金(獎品)人均不超過300元。

授課人員酬金標準參照同級財政或單位行政有關規定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於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夥食補助費。

基層工會舉辦職工運動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堅持“誰舉辦誰獎勵”原則。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獎金(獎品)標準:壹等獎人均不超過500元,其他等次應依次遞減。不設置獎項的趣味性文體活動等, 可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每年限壹次。

基層工會舉辦文體活動,壹般不統壹購置服裝。特殊情況下,如有統壹著裝要求的集體項目,可按照人均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為參加人員購買服裝(含鞋),每人每年限購壹次。經選拔參加上級大型職工文體活動的,基層工會可按照活動主辦單位的要求適當提高購置標準,最高不超過人均1000元。

基層工會應在屬地組織開展文體活動,原則上不統壹安排食宿;確因活動需要統壹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級財政規定的最低壹檔會議標準或本單位行政規定標準執行,費用由舉辦單位負責。

基層工會根據文體活動開展的實際需要,可給參與活動的工會會員每人每天安排壹次工作餐,標準不超過當地差旅費規定夥食補助標準的二分之壹,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工作餐費。經單位領導批準到外地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文體比賽活動,參賽選手可按照本單位出差標準規定報銷差旅費。

參加具有運動傷害風險的體育比賽,基層工會可為參加人員購買短期壹次性意外傷害保險。

舉辦文體活動期間需聘請臨場裁判、評委等工作人員的,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勞務費,標準為:裁判員、評委每半天不超過500元,其他工作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元。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活動的不得領取勞務費,在非工作時間活動的可參照上述標準發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職在編人員不得領取勞務費。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開展宣傳活動,聘請教練、裁判員、評委等工作人員勞務費支付參照文體活動標準。

基層工會開展知識競賽、宣講、演講等比賽的,獎勵人數和獎勵標準參照文體活動比賽標準。

(四)勞模職工療休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和開展的勞動模範和職工療休養活動的公雜費等補助。

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療休養活動,應按照我省職工療休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基層工會組織開展經主管部門批準表彰的地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壹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勞模療休養活動,可參照《安徽省總工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和規範勞模療休養工作的實施意見》(皖工辦〔2020〕 5號)標準執行。

(五)會員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等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在重大節日(傳統節日)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

基層工會在重大節日(傳統節日)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重大節日(傳統節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元。慰問品采購可優先購買國家規定的消費幫扶產品。節日慰問品的發放標準可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職工工資收入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方式實名發放,可發放實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貨券,不得發放現金和購物卡。

工會會員每年過生日,基層工會可發放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長壽面等實物慰問品,也可發放蛋糕券。

工會會員結婚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或慰問品;工會會員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或慰問品,男女雙方均可享受。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基層工會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或慰問品。同壹個人同壹病種多次住院的,壹年只能慰問壹次。工會會員去世,可給予其家屬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工會會員直系親屬(限於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基層工會可以召開座談會予以歡送,同時可發放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組織會員開展春遊秋遊,或向會員發放電影(演出、比賽)兌換券、當地公園年票。兌換券和年票發放應實名簽收,實際結算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開展春遊秋遊,應在本省或長三角地區範圍內,並在當日返回。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開展春遊秋遊活動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工作餐,開支交通費、門票費,開支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不可開支景區導遊費、補貼費等。

會員活動支出應先從基層單位行政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足額提取撥繳的工會經費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請補助,同時做好年度預算,專款專用。對未按規定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但有行政補助工會經費的,行政補助經費應先用於彌補撥繳工會經費不足部分,並按規定辦理經費分成上繳。

基層工會應嚴格鑒定會員身份,避免非本工會會員重復享受工會集體福利。凡工資未納入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或未繳納會費的會員,不得享受集體福利。借用、掛職、勞務派遣等人員只能享受壹處集體福利,原則上為享受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工會集體福利。離退休職工按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標準由單位行政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經費按有關規定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基層工會的工會經費中開支。

(六)其他活動支出。用於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職工服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職工創新活動、建家活動、職工書屋、職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詢等工作發生的支出。包括:

(壹)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其獎勵支出。

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可對優勝者進行獎勵。壹等獎人均不超過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應遞減。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壹。

基層工會受行政委托承辦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由單位行政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獎勵標準,費用由行政承擔。

(二)建家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方面的支出。

(三)職工創新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的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職工創新工作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職工書屋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為建設職工書屋而發生的圖書購置以及維護的支出。

(五)其他服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會員和職工普惠制服務、心理咨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

(壹)勞動關系協調支出。用於基層工會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印制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以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的職工勞動保護發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基層工會根據會員困難情況應給予慰問,可壹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

基層工會應建立和完善工會會員困難職工檔案,制定困難職工幫扶相關制度,按照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等有關規定開展幫扶、救助工作。

(五)送溫暖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基層工會可對在高溫、寒冷和高汙染環境等惡劣條件下工作的壹線職工進行慰問,購買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汙用品及食品等,標準由基層工會集體研究決定。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助職工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壹條 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壹)培訓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

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同級財政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為準。

(二)會議支出。用於基層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

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同級財政或單位行政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為準。

(三)專項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女職工工作性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由省級工會制定標準的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經上級批準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職在編的工會幹部不可發放兼職補貼。

經本單位黨政認可或上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每兩年可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表彰人數不得超過單位工會會員總數的10%,獎金(獎品)不超過人均500元。

第十二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對附屬單位的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企事業單位的補助。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能夠承擔的,可以工會經費適當補充。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應按照上級工會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科學測算完成工作計劃的資金需求,統籌落實各項收入,準確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後報上級工會備案。嚴禁無預算、超預算列支各項支出。基層工會預算壹經批準,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確因工作需要調整預算的,需詳細說明調整原因、預算資金來源等,經必要程序審查、批準後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及時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優化支出結構,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經必要程序審查、批準後報上壹級工會備案。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二十壹條 基層工會要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

(壹)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有關規定,按照全國總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範,單位開設工會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本辦法規定的工會經費開支項目只準在工會經費賬戶內列支,辦法中規定的各項標準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執行過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據自身財務狀況由本級工會委員會集體研究明確發放標準。

(二)工會舉辦活動要有通知、具體方案和簽到表,因活動所產生的發票應符合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如實詳細填寫品名、數量、單價等信息,數量較多時,應附具體購物清單。

(三)對個人發放獎勵、補助、慰問金、幫扶救助款、慰問品、獎品、紀念品、蛋糕劵、入場劵等時,要求審批手續齊全,實名制發放,並實名簽收;工會舉辦比賽、競賽活動不可普發安慰獎、鼓勵獎,不可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活動的獲獎人員再配套發放獎勵,舉辦部門沒有發放獎勵的,參加單位不可另行獎勵。

(四)規範勞模、職工的療休養和春遊秋遊活動,嚴禁借機利用工會經費組織職工公款旅遊或變相公款旅遊。

(五)規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基層工會在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應依法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活動,集中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標準以下的,選擇合適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應積極爭取單位行政為工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動場地、設施和經費支持;行政補助資金應列入工會年初預算,按照“壹事壹申請”的原則申請,並切實加強對行政補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改變資金用途。

保障職工正常福利是單位行政的職責。各單位行政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安全生產費等文件的規定保障職工體檢、職工食堂補貼、職工療休養、職工教育、勞動保護等服務職工的經費;受單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層工會可協助或承辦上述工作,經費由單位行政負擔。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省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壹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壹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壹)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支出範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權限,規範活動開展。縣級以上工會制定的關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相關辦法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安徽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皖工發〔2018〕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