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員。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1)出納;
(2)審計;
(3)資本和基金?會計;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人員工資、費用、財務成果的核算;
(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7)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
(10)其他會計工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審計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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