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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會計憑證構成犯罪的標準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壹、會計憑證的裝訂方法

1.從方向上來說,有左邊裝訂線處裝訂法;有左上角包角裝訂法。左邊裝訂線處裝訂法因使用較為普遍和直觀。

只介紹壹下左上角包角裝訂法的具體做法:用兩條適當寬度和長度的紙條互相垂直折疊放在封面左上角,承蒙憑證壹起裝訂。訂完後沿裝訂線向後折,剪去尾部多余的部分,折好後封條在憑證封面左上角顯三角形,憑證封底顯矩形,可以將裝訂線全部包住,最後用膠水粘牢即可。並在騎縫處加蓋裝訂人名章壓縫。 [3]

2.從裝訂方式來說,介紹壹種夾塞法,即在左邊裝訂處夾塞,以求厚度與右邊持平。這種法適用於業務較多,憑證較厚的情況。夾塞時可用記賬憑證,可用紙折疊做塞,實際工作中有把使用過的特快專遞按憑證的大小和適當的寬度剪裁好夾芯的,方便而且也很節省。 [3]

會計憑證

處理左邊與右邊持平的方法還有:每張記賬憑證下附的原始憑證盡可能少,或很少的原始憑證即做記賬憑證;這樣記賬憑證數量多得接近原始憑證數量,右邊翹的可能性就小些。

二、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差別

1.原始憑證是由經辦人員填制的;記賬憑證壹律由會計人員填制。

3.原始憑證僅用以記錄、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記賬憑證要依據會計科目對已經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歸類、整理。

4.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

三、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 [2] 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