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合同履行能力的評估。壹般來說,會計人員並沒有責任去進行合同履行能力方面的調查的,但應對已調查情況應進行復核,包括對各種公司證件復印件的核實及其他方式的復核,如網上調查、電話查詢等
,其中,對公司經濟實力、生產能力、供貨能力、付款能力等,應作大致的評估。
(二)對合同條款文字表述的審核。合同條款文字表述的審核,雖非會計人員的職責,但也要進行審核。合同條款的文字表述要求非常嚴謹,壹般來說,格式文本的合同是千錘百煉的標準格式,無需進行審核,但非格式合同文本要進行斟詞酌句的修訂,要對經濟行為用準確的文字表述。如,“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如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壹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訂金並非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後,全部價款減訂金的余額實際就是會計概念上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訂金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三)標的的數量、質量條款的審核
購進合同中,標的物的購進數量、進貨時間、質量標準要認真審閱。壹是查閱所購標的物當前的庫存量是多少,是否急需購進或存量較大暫不需購進;二是標的物入庫驗收的時間能否保證生產經營時間進度;三是質量驗收的標準及檢驗方法、質量保證責任及質量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是否有失公允。銷售合同中,要審查供貨時間是否能夠保障,庫存標的物能否滿足供應,質量等級能否達到客戶要求。
( 四)款項收付結算條款的審核,合同中款項的款項收付結算條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壹,是財務人員必須審核的重點內容。
1、銷售合同的收款結算應註意根據客戶大小及其信用評級來判斷收款條款合理性。信用良好的大客戶賒銷額度的可以適當大些,如何掌握這個額度,要根據以往的信用資料及現階段的客戶的實際發展趨勢來決斷。信用壹般的客戶要適當控制賒銷比例。信用差的客戶應堅持款到發貨的條款。
2、采購合同的付款方式要盡量采取賒購或貨到驗收合格後分期付款的原則。當然,合同雙方的利益是相悖的,如何談判,據理力爭那是另壹個問題,但財務人員應對此進行評判審核其合理性,非緊俏物資的現款采購,財務人員有權對此提出疑議,並要求說明解釋,這是財務管理對合同評審時應履行的職責。
3、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條款的審核主要是對按進度付款條款的審核。例如,進度付款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0%與實際履行金額的80%的低者,支付工程價款時扣5%的質保金,在工程驗收交付三年後支付。重大工程確需預付備料款,預付款的金額不得超過預算的
10% ,預付款超過 XX萬元的應當提供履約擔保。
4、款項收付結算壹般情況下不要采取現金結算方式,要通過銀行劃款。收款人必須是合同中的簽約供貨人。特殊情況下的收付款款結算還包括:易貨交易,要註意公允價值如何確定;承兌匯票,要註意承兌期限,壹般來說,接近到期日的承兌匯票對收款方有利,收款條款不得接受商業承兌匯票;委托第三方收款、付款,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且有債權人、債務人的授權簽章或單獨簽訂三方協議。
(五)運費結算條款的審核買賣合同的運費條款必須明確,除非購貨方自己運輸。審核合同該條款時應註意:明確運費由誰承擔,如何支付,運費發票的開具。實際工作中,多數供貨人在委托第三者(承運人,多為個體)辦理運輸事宜,由此產生了兩種情況:壹是合同未明確運費由誰承擔,購進方支付了運費,但承運人不能提供運費發票,二是支付運費的金額缺乏依據。在審核此條款時要特別註意。
(六)發票的開具與取得條款的審核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接受服務或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憑證,凡是公司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發票開具與收取是必須註明的條款。
壹般情況下,財務部門審核與發票相關的條款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購進合同,壹是銷貨方必須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發票,
二是銷貨方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明確規定,壹般不應晚於驗收入庫的時間或第壹次付款的時間,
三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是要明確開具發票種類、發票名稱、開票方式。
銷售合同,壹是要明確開票時間,二是要明確開票種類,如,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財務部門在進行合同評審時,對爭議條款的處理。有時,公司多部門對合同進行評審時存在爭議,財務部門對個別條款存在不同看法,但仍未進行修改,財務人員應不簽字或提請復議,仍按原來的條款執行且因此產生公司損失的,財務人員不承擔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