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材料僅供參考,壹切以當地財政部門要求為準:
1.身份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
4.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註:必須完成繼續教育至2011年度,方可轉出。具體以財政部門為準。
跨省調入遷安市財政廳:
提供的材料僅供參考,壹切以當地財政部門要求為準:
1.身份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省會計從業資格轉崗登記表》(如有工作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
5.調任後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現工作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和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調離後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證明(居住或暫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程序:
持證人員從省外調入的,應當先到原會計從業資格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跨省調動手續,並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1.持證在職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區(縣)財政部門辦理。
2持證離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區(縣)財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