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因自身過錯或無過錯而出具虛假報告,給委托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應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屬於侵權民事責任,不包括非註冊會計師違反合同、違反保密義務等行業特有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要區分損害結果是註冊會計師的虛假報告造成的還是被審計單位自身財務狀況造成的。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自身財務狀況等原因造成的損害結果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即使沒有虛假報告。
第二,如果損害結果是由註冊會計師的虛假報告造成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數據不存在錯報,但註冊會計師認為存在錯報而出具虛假報告,從而對被審計單位和其他報告使用者造成損害的,註冊會計師需要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損害結果是由註冊會計師的虛假報告造成的,且該虛假報告是基於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的錯報而出具的,負有會計責任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窮盡了從被審計單位獲得賠償的救濟措施後,只有受到損害的人才能追究註冊會計師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壹法律精神已經被法[2002]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虛假或不實驗資報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知》所確認。特別是涉及證券業務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承諾或者保證,相關證券公司、推薦人以及發行人、相關證券公司、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註冊會計師的損害賠償責任只能由遭受損失的人承擔,無論上述單位和人員是否有過錯。
但這壹點有壹個例外,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對其所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這僅限於註冊會計師故意的情況。
第四,被審計單位因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損失,需要根據被審計單位過錯的性質區別處理。在壹個案例中,被審計實體有過錯。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原因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應當承擔給被審計單位造成的損失。如果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原因不是故意而是過失,那麽即使被審計單位存在過錯,我個人認為註冊會計師也應當基於與被審計單位的合同關系,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給被審計單位造成的損失。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與被審計單位的合同中有為被審計單位查找會計差錯的內容,給被審計單位造成的壹切損失由註冊會計師承擔。
還有壹種情況,被審計單位是故意的,所以無論註冊會計師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會承擔被審計單位造成的損失。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被審計單位的損失也是其股東的損失。在沒有權益變動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股東對公司缺乏約束也等同於過錯,註冊會計師不必承擔被審計單位賠償責任給其股東造成的損失;當發生權益變動,或者在權益變動中使用審計報告,特別是在股票交易中,因使用高估凈資產和經營業績的會計信息而取得該權益的股東,因取得該權益的行為而遭受損失,公司承擔的損失部分形成其作為公司股東的自身損失,其作為公司新股東不存在過錯。那麽,這部分損失,註冊會計師還是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五,認定註冊會計師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職業規則不僅僅指獨立審計標準,還包括職業道德標準、質量控制標準,甚至包括後續教育標準。而這些標準應該被視為壹個有機的整體,不能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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