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盤盈取得的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盤盈應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有盈余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這樣,企業使用有盈余的資產所發生的價值損失(折合成收益)就不能在稅前扣除,造成資產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企業可以考慮先賣出,再原價回購,進行合理規劃。
策劃案例1:A公司2005年實現稅前利潤750萬元。年初公司撥出壹套公司需要的生產設備,公允價格500萬元。當年已折舊654.38+0.5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稅收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
根據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為462萬元[(750+500+150)×33%]。
規劃方案:企業可以考慮先出售剩余資產,然後按原價回購。那麽購買的資產屬於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計提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二手商品(包括二手商品經營單位銷售的二手商品和納稅人自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不是經批準的二手商品調劑試點單位,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進項因此,甲公司銷售該設備繳納的增值稅為96200元[(500×4%÷1.04)×0.5];城建稅及教育費加9620元,回購需繳納的稅費與出售相同,共計654380元+0058200元。如果按照資產價值的2%補償購買方(65438+萬元),企業規劃後應繳納所得稅4125萬元[(750+500)×33%],2005年節稅18336萬元(150×3600萬元)。
第二,捐贈購置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
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應作為稅法規定的營業外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但是,對於捐贈的固定資產,稅收籌劃更容易。捐贈人可以將捐贈的資產賒銷給受贈人。在壹定期限後,受贈企業可以因捐贈固定資產而免繳所得稅,同時可以在稅前扣除為該資產計提的折舊。(由於稅務機關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嚴格確認,壹般情況下可能很難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如果可行的話,對捐贈雙方來說都是壹種避稅的方式。)。當然,受贈方也可以提前與捐贈方溝通,先用現金購買擬捐贈的資產,這樣企業只需將接受捐贈資產的收入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固定資產減值的稅務籌劃
企業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存在有形損失(如自然損耗)和無形損失(如技術過時)等經濟因素,意味著企業發生了潛在損失。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按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減值資產合理計提減值準備。因此,資產減值將減少企業當年利潤。但我國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中,除稅法規定的比例範圍內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外,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計提減值不能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但在壹定條件下,企業可以采取壹些法律措施,將資產減值轉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減少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策劃案例二:A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600萬元。該公司壹套生產設備賬面原值為400萬元,已提取折舊654.38+0.5萬元。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公司提取設備款200萬元,其中2005年增加50萬元。假設A公司當年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
根據稅法規定,本年計提減值準備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2005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600+50) × 33% = 265,438+04.5(萬元)。
規劃方案:65438+2005年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將減值設備以市場價出售給關聯公司B。如果設備還需要使用,可以通過回租或回購的方式使用。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清理固定資產50萬元。
累計折舊654.38+0.5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
貸款:固定資產400萬元。
借:應收b公司賬款_ _ 50萬元。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50萬。
從上述會計處理可以看出,出售該設備並未影響企業利潤,但可以減少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已計提減值、折舊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在申報納稅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企業因其價值的恢復或相關資產的轉讓、處置而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出售減值資產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600+50-200)×33%=148.5(萬元)
可見,甲公司2005年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