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門課程的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計算。
註意:每科學分都可以在URP上查到。
平均學分績計算方法如下:學分績總和÷學分數總和=平均學分績
考試成績在90分至100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4;
考試成績在85分至89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3.7;
考試成績在82分至84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3.3;
考試成績在78分至81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3.0;
考試成績在75分至77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2.7;
考試成績在72分至74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2.3;
考試成績在68分至71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2.0;
考試成績在65分至67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1.7;
考試成績在62分至64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1.3;
考試成績在60分至61分者,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1;
考試成績在60分以下者,其學分績為0,不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重修課程的學分績的計算方法為:
考試成績在60分至100者(含60分),其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數×1;
考試成績在60分以下者,其該課程的學分績為0,不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