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出臺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金融企業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定期對各類資產風險分類開展重檢,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不得以無效重組等方式隱瞞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嚴肅財經紀律的會議精神,按照問題導向原則,聚焦規範收支管理、維護資產安全、落實主體責任等重點環節領域,著力堵漏洞、補短板、強弱項,財政部研究起草了《通知》,進壹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通知》針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中發現的收支管理不規範、資產風險分類不實、核銷後管理不到位、境外資產管理薄弱、會計核算不準確等問題,從四方面進壹步規範金融企業財務行為,強化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壹是規範金融企業收支管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降本增效高質量發展;二是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三是壓實金融企業主體責任,準確實施會計核算,真實完整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四是財政部門要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效維護所有者權益。
《通知》明確,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基本原則,加大不良資產核銷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核銷政策。對於申請核銷的不良資產,應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切實履行對借款人及債務關聯人、擔保財產等盡職追索,認真查明原因,對於因履職不力等主觀原因形成資產損失的,按規定確保相關責任認定和追究到位。
此外,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決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機制,事前要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事中要強化全面預算、逐級授權、項目跟蹤、風險監測、資產監管和資金管控,實施決策、執行、監測不相容崗位分離機制,防範境外投資廉潔風險;事後開展績效評價,實施追蹤問效。對於發生損失的項目要依法落實責任認定、責任追究。
根據《通知》,金融企業外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委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落實,具體事宜按照獨立和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可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授權金融企業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如金融企業未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由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落實辦理,確保外部審計獨立性。對於未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金融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授權金融企業決定。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財政部門還要加強金融風險信息監測,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外溢;及時開展財會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財務造假、內部控制失效等問題,有效維護財經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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