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員工離職補償金要計入工資總額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54號),A100000《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計算。如吉林省國家稅務局明確答復: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僅僅指“工資薪金總額”,員工離職壹次性補償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的範疇,不能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三、離職補償金要匯算清繳嗎離職補償金是單獨計稅,不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法律客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