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擴展資料購領發票程序
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的同時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窗口,領取發票領購簿按照經營項目購買發票。再次購領發票的納稅人需按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到發票銷售窗口驗舊購新。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納稅人,持已使用的發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窗口辦理發票查驗繳銷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發票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購領簿;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已開具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
購領發票手續:首次購領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票管人員資格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購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再次購領發票手續:需帶發票購領簿;發票領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
參考資料:
發票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