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失業後不能享受4050。4050社保補貼政策只能享受壹次,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不能繼續享受補貼待遇。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按照國家規定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存款利率和債務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申請程序:
1.申請人繳納當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三天後,憑本人身份證、托管合同、繳費單據原件,到市檔案托管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受理窗口進行初審,領取申請表和靈活就業證。申請表只需填寫壹至七欄,並附上照片。未填寫繳費票號、繳費金額、補貼金額;
2.靈活就業證由申請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蓋章;
3、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壹式三份)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審核,審核無誤後,簽字蓋章(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壹份);
4、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等相關材料到市檔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5、由市檔案保管中心核對檔案,核對出生日期等情況,並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6.根據發放時間通知,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和受理卡到指定銀行領取社保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保險待遇;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