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情況如下: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⑶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註意事項:
當該貨物不征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壹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