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認會計原則壹詞最早是出現在20世紀30 年代的美國,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在1939年的年會上第壹次使用,普遍適應性及擁有相當的權威性支持是其“公認”的本質規定與基本特征。這壹種公認,通常是由授權的全國性的會計職業團體表決通過,或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按壹定程序組織相應的專門機構制定與審核和頒布。公認會計原則產生依循著“會計實務→會計慣例→會計原則→公認會計原則”以及“會計原理→會計原則→公認會計原則”兩條基本途徑,並且逐步從以前者為主向以後者為主轉化(會計規範體系不夠發達但欲同主要受美國公認會計原則體系影響的國際會計準則體系接軌的國家尤其如此)以及國際化。公認會計原則實際上為上承會計法律及下接企業會計(西方國家更多的是使用“會計政策”壹詞)的會計規範的總稱,其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稱謂、結構、內容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