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的財務部門應當是獨立的機構,壹般由政府分管領導直接領導。壹些地方政府機構人力資源不足,也可以讓政府辦公室主任做分管金融辦的領導。
如果會計做假賬,辦公室主任作為主管領導或知情人,沒有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