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2。集成基本系統策略。
(1)統壹覆蓋。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所有參保人員,即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各地要完善參保方式,推進參保覆蓋,避免重復參保。
(2)統壹的籌資政策。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鼓勵集體、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支持或者資助。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對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需求,按照基金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壹籌資標準。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以采取差額支付的方式,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完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和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3)統壹安全處理。
遵循適度保障、收支平衡的原則,平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壹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妥善處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過渡和銜接工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占比保持在75%左右。進壹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的差距。
(4)統壹醫保目錄。
統壹城鄉居民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目錄,明確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範圍。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資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並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的變化,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完善醫保目錄管理方式,實行分級管理和動態調整。
(5)統壹定點管理。
統壹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評價機制和動態準入退出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實行相同的定點管理政策。原則上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定點機構的準入、退出和監管,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定點機構的準入原則和管理辦法,重點加強對統籌地區外省市定點醫療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6)統壹資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應當執行全國統壹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結合資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支付總額控制。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付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加強基金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堅持基金收支運行信息公開制度和參保人員醫療結算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