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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制下工程項目的財稅如何處理

壹、會計原則

施工企業附屬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是:

(1)關聯方是會計主體,但關聯方不能是會計主體。

(2)將關聯方視為關聯方的項目部。

二、具體的會計流程

建築企業所屬項目的會計核算(以關聯方為建築企業壹般納稅人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壹、關聯方項目部專用賬戶收到關聯方采購建築材料的保證金,特別是采購主要材料設備的預付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項目部專用賬戶名稱)

貸款:其他應付款-(關聯方名稱)

特別提醒:財稅201636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社會公眾除外。根據上述稅收政策,自然人向公司無息借款不視為銷售,不繳納增值稅。因此,掛靠人可以將預付款存入項目部專用賬戶,可以無息借款,不征收增值稅。

二、關聯方收到業主預付款時,會計處理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預收提供建築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因此,關聯方只有在項目所在地提供預付款的完稅證明並繳納稅款後,才會向發包人開具預付款的增值稅發票。此外,財政部會計司對《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解釋第三條“關於企業提供建築勞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間”規定,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於與業主結算工程價款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基於上述政策依據,關聯方收到業主或業主預付款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預收賬款[預收業主款項/(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到業主預付款/(1+11%)×11%]

法律依據: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預收提供建築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基於這壹規定,關聯方收到發包人或業主預付的工程款或開工保證金時,關聯方必須依法向項目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預繳增值稅。《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按照下列規定預繳稅款:

1.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對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金。

2.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扣除分包款後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為基數,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3.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預繳應納稅額:

1.采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的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的分包合同)÷(1+11%)×2%。

2.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的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的分包合同)÷(1+3%)×3%。

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以結轉下期納稅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項目計算應納稅額,分別預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八條第(三)項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額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壹)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六條規定,關聯方為總承包方並發生分包的,關聯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在備註欄註明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第17號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自按照本辦法應預繳建築勞務之月起超過6個月未預繳稅款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壹條規定,建築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時,應在預繳增值稅的基礎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關聯方在施工企業所在地稅務局預繳增值稅時,由關聯方在項目所在地稅務局以關聯方的名義預繳增值稅,並根據預繳的增值稅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在項目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繳納。關聯方憑項目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預繳的稅務憑證和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補繳的稅務憑證向關聯方財務部門申報報銷。關聯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1)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的增值稅[壹般為:應交稅費=預收賬款÷(1+11%)×2%;簡單計稅:預收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款:內部聯系人-關聯人員的姓名

(2)關聯方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屬貸款的會計處理。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內部聯系人-關聯人員的姓名

(3)關聯方持預繳稅金憑證返回關聯方財務部門報銷時:

借:內部聯系人-附屬人員的姓名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