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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用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什麽?有明確規定嗎?

小規模納稅人壹般是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根據財政部的財〔2011〕17號文件,該制度從2013年1月1日廢止。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壹)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

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擴展資料: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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