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主營業務收入的定義: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主營業務所產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業銷售產品、在產品和提供產業勞務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旅遊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源收入、餐飲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發生在出借人處,每月末應由借方轉入本年利潤貸方。結轉後,主營業務收入月末無余額,不存在借款差額。
(2)收入確認時間:
(1)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商品時,無論商品是否交付,均為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證明的當天。
(2)采用托收、承兌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的當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適當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以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為準,(無論是否收到,均在當天確認)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貨物發出之日為準。
(4)商品預售,即商品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的當天。收到寄售單和款項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2)會計處理:
(1)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結轉銷售成本的同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3)月末結轉收入和成本時: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