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準則的結構層次不同
我國會計準則結構由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構成,並將類似於概念框架的內容歸入了基本準則中,而國際會計準則卻不存在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之分。同時;國際會計準則概念框架《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明確指出:“本框架不是壹份國際會計準則,因此不對任何特定的計量和列報問題確立標準,本框架的任何內容均不支持特定的國際會計準則。”而我國卻將基本準則列入會計準則的範圍之內,不僅混淆了概念框架的作用和性質,而且削弱了概念框架對準則在制定過程中的指導作用。
2。會計準則的涵蓋範圍不同
我國會計準則的具體準則是從1997年才開始陸續出臺的,由於起步較晚,且我國經濟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改革風險和成本不易把握,致使會計準則難以出臺。在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就出臺了三十多項具體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但到目前為止,正式出臺的具體準則也只16個。即使從目前已出臺的具體準則來看,其涉及範圍仍然較小,僅僅是壹些較為常見的經濟業務,而且規定得不夠詳細,可操作性較差,對壹些新問題未能涉及,例如投資性房地產、衍生金融工具等。而國際會計準則最早頒布於1973年,是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41項會計準則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經濟業務,具有明顯的市場經濟特征。
3。會計準則的側重對象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的重點在於利潤表,以收入、利潤的恰當合理的配比為先,屬於利潤表觀,而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的重點則在於資產負債表,以資產、負債的準確計量為先,屬於資產負債表觀。以開辦費為例,我國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應遞延至企業開始經營之時計入費用,發生時先計入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因為關註利潤表,就會把根據配比原則將與未來期間收入相聯系的費用先作為資產類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但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發生時直接計入費用,因為它不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又如,國際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的基準處理方法是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備選方法是記入當期凈損益;而我國準則則采用了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基準處理方法,即將累計影響數調整為期初留存收益。其理由是以前期間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不應由當年承擔,因而不應包括在當年的凈利潤中。
4。會計準則的計量模式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心問題是計量問題,我國會計準則的核心計量屬性是歷史成本,絕大多數情況下禁止使用公允價值;而國際會計準則的核心計量屬性是公允價值,以增強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以固定資產的計量基礎為例,我國準則規定壹般采用歷史成本,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或歷史成本。又如在非貨幣性交易中,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利得或損失;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利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