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中,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有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下列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三十萬元人民幣;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註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其他條件。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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