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壹、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3 1003 收入戶存款
4 1004 支出戶存款
5 1101 暫付款
6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 2001 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 3001 統籌基金
9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現金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 “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壹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 收入戶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
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不設置本科目,通過“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主要用於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應按期匯繳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三、收入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接收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集體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收入戶存款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後,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1004 支出戶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置本科目。
二、支出戶主要用於接收財政專戶撥入款項、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及將該賬戶利息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款項與該賬戶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三、支出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戶的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存款結余。
1101 暫付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如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預付款。
二、暫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醫藥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預付的醫藥費金額,貸記本科目,按醫藥費實際支出數額與已預付醫藥費金額的差額,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退回經辦機構多付的預付醫藥費,按資金的原渠道,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暫付款。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壹、本科目核算風險基金實行省級統壹管理的統籌地區,新農合基金繳存省級財政專戶的風險基金。
二、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壹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繳存省級統壹管理的風險基金余額。
2001 暫收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應設置“預收基金收入”明細科目及相關明細賬。
三、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各預收基金收入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貸記相關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或退回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經財政部門批準後,計入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3001 統籌基金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統籌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壹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統籌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統籌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壹般統籌基金)。將“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壹般統籌基金),貸記“統籌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壹般統籌基金),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
(三)當期因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動用了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風險基金),貸記本科目(壹般統籌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統籌基金結余。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不設家庭賬戶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按鄉(鎮)、每戶參合農民家庭等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家庭賬戶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結余。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款項。
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在“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後年度再轉入本科目。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二、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參合農民本年度個人繳費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農民個人繳費轉入本科目,借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款項。
二、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本年度農村醫療救助資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款項。
二、集體扶持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本年度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款項等政府撥付的新農合補助資金。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中央財政資助收入”、“省級財政資助收入”、“地(市)級財政資助收入”、“縣級財政資助收入”等明細科目。
三、政府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本年度政府補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5 利息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持有的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本年度財政專戶利息收入時,直接計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支出戶存款,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利息收入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收入戶存款,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6 其他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基金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壹、本科目核算應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住院支出”、“門診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細科目。
三、統籌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醫藥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藥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藥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統籌基金。借記“統籌基金(壹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壹、本科目核算設置家庭賬戶基金的地區用於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住院自負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等支出。
不設家庭賬戶基金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按每戶參合農民家庭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應由家庭賬戶開支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醫藥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藥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藥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家庭賬戶基金,借記“家庭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