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療技術越來越依賴藥物的支持。我國藥品消費市場的大頭在特定國情下的醫療機構,導致安全、有效、合理、經濟用藥的責任很大壹部分轉移到了醫療機構,這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社會權利?看病難,用藥貴?引起公憤的制度因素。我省有782家醫院,有12469名藥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8939個,藥師8367人。其中,執業藥師2647人,執業藥師86人。有壹定基礎,但遠遠不夠。因此,加強醫療機構執業藥師的配置,既要加強藥學藥師的力量,又要重視臨床藥師的培養和使用,這是核心之舉。國民健康發展?十二五規劃?方案還提出了建立臨床藥師制度的要求,執業藥師立法要與之相對應,為建立臨床藥師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第六,建立?農村藥師?這是必要的
我國廣大農村,特別是山區、海島和欠發達地區,是醫療衛生資源供給的薄弱地區。缺醫少藥?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是醫藥衛生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我省共有17640家藥店,其中58.6%在城鎮,41.4%在農村。農村對藥師的需求不小。即使把藥品供應網絡延伸到農村基層,由於傳統就業觀念和物質生活待遇的差異,也很少有大學畢業的藥師自願繼續執業。即使執業藥師幹下去,壹年幾萬元的年薪成本也不是農村零售藥店能承擔的。農村藥店,包括經營非處方藥的小藥店、藥櫃數量還相當多,大部分達不到GSP認證條件。這種藥店因為當地人的必需,壹時半會取消不了,而且因為生意小,很難達標。這種狀況在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農村,幾年甚至更長時間都改變不了。相對可行的辦法是認可和培養農村藥師。參考《執業醫師法》對鄉村醫生的認定(我省有9127名鄉村醫生),藥師立法要充分考慮這個問題。首先,要賦予農村藥師合法地位;二是明確農村藥師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履行執業藥師和執業助理藥師的壹定職責;第三,其管理措施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對小作坊和攤販的要求,由省級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確執業藥師協會的地位和作用。
由於執業藥師的特殊性和專業性,許多國家的藥師協會除了具有壹般行業協會的性質和功能外,還賦予其相對的行政職能,有的不僅管理藥師,還管理藥店。我國1994年實施的《註冊會計師法》和1999年實施的《執業醫師法》有嗎?壹般規則?這壹章是什麽?聯想?壹個。而且註冊會計師法也有專章?註冊會計師協會?,具體列出了六個術語。黨強調社會建設,突出社會組織的作用。這壹輪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明確規定,社會組織能夠管理的職能要交給社會組織。比如國管局和省局?打磨?規則,都寫好了?取消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職責,工作由中國(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承擔。?這是現代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理念的體現,立法應適應這壹趨勢。執業藥師不僅是藥品管理的專業技術力量,也是藥品安全社會格局中的生力軍。協會在這支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中起著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執業藥師應立法:(1)在?壹般規則?部分有條款規定國家級和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的性質和地位;(2)參照《註冊會計師法》設立專章?執業藥師協會?;(三)具體條款應當包括:壹是執業藥師和執業助理藥師應當加入執業藥師協會;二是執業藥師協會依法擬定執業藥師執業指南和規範,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三是執業藥師協會要在執業藥師教育培訓、註冊管理、行業自律、道德建設、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或賦予相關職責);第四,執業藥師協會要對執業藥師的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第五,執業藥師協會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八、通過增量,盤活庫存來解決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難是執業藥師和?十二五規劃?規劃中剛性分配的需求矛盾。建議從增加增量和盤活存量兩方面解決問題。(1)鑒於目前我國藥學高等教育的薄弱,執業藥師的培養和使用需求突出,建議執業藥師考慮增加對教育機構加強高中級藥學專業人才培養教育的規定,以滿足執業藥師和臨床藥師的需求。(2)針對目前執業藥師缺口巨大的情況,執業藥師是否可以考慮允許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藥品生產、科教、管理等領域的工作。利用業余時間在現場和固定時間做兼職。類似醫生多點執業,盤活執業藥師存量。因為目前不在藥品交易和使用崗位執業的執業藥師人數不是小數。從我省執業藥師的分布來看,生產領域占11.5%,經營領域占56.6%,使用領域占14.4%,其他領域占17.5%,也就是說,仍有29%(5350人)不從事藥品經營和使用崗位。從註冊情況來看,執業藥師18677人,註冊的只有8822人,占比47%。壹方面,執業藥師的數量和?十二五規劃?規劃和設備需求缺口大;壹方面,外面有大量的執業藥師在流動。這是壹個值得反思和改變的政策和價值取向問題。
九、執業藥師的專業、學術標準和執業定位
這需要戰略思維和長遠考慮,不能壹味遷就當前的困難,降低標準。現在的專業和學歷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可行。如果過低,就不符合藥品管理和藥學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實施執業藥師制度的目的和意義。目前數量不足的矛盾,可以通過調控政策調節,分類分步推進。執業藥師的執業定位很重要。目前,由於法律規定的缺失,執業藥師的地位和作用處於尷尬的狀態。藥師的工作還停留在藥品的壹般銷售和調劑上,沒有真正落實藥品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指導,未能在管理壹線和消費終端有效發揮保障安全合理用藥的作用,也影響了隊伍的發展和質量提升。
在立法研究研討會上的精彩發言3
人大會議通知中總結的這些問題,是在剛才我們集體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歸納、分析、總結和完善的,我覺得基本上反映了我們大家的壹些主要意見。我補充壹下我個人的看法。
第壹,在上位法的情況下,南寧這樣的立法相當於國家和自治區之後的壹個比較低級別的立法,定位問題確實很難把握。現在這個草案經過人大工作人員兩次大刀闊斧的修改和審議,采用了與以往通常立法完全不同的立法修改方式。在這壹點上,前進是非常困難的。我參加了這兩次審議,也覺得這次立法是在政府或行政部門主導立法的過程中對NPC立法機關的壹次比較重要的試驗。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府向人大提交議案時,是壹份內容體系完整的文稿。到了人大的時候,稿子有了很大的改動。兩次審議包括人大的壹些領導和壹些人。他們提問的時候看不出為什麽會這樣,很奇怪。他們無法從清晰完整的上下文中理解這些條款的許多內容。這是壹個我覺得很明顯的問題。我們領導和專家討論的時候還是這樣。如果這樣的文本通過,社會上可能會提出很多無法理解的問題,很難解釋。因此,在這壹點上,已經不可能按照我們原來政府的立法意圖前進了。我們必須做出壹些更大膽的嘗試來解決這個問題並向前邁進,否則我們可能不得不返回。技術上的完善可能就是黃成剛才說的,我們的壹些內容和用語在編排、表達、風格、結構、布局上都有所調整。這樣的話,我還是贊同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做出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的規定。如果妳現在想考慮的話,對嗎?兩次違規?如果經過調研後進行專門立法,規劃管理條例可以側重規劃編制、規劃許可和變更等具體工作中的壹些要求,實踐中取得的成果,以及社會的壹些要求和訴求,在我們的立法中得到充分體現。這個可以值得探討。
第二,是制度的問題。規劃體系,包括我們之前參觀學習的很多地方,其實更復雜。因為現在的規劃立法和1989年城市規劃法頒布時不壹樣了。當時《城市規劃法》制定較早,而且當時國家對城市規劃非常重視,所以規劃立法走在了前面,規劃管理的定位和權限非常突出。現在這麽多年過去了,後面各個部門立法的職權也在發展,包括對規劃職權的影響也在逐漸加大,也就是說別人的權力和力量在不斷增長,我們還停留在那個時候的1989。這樣,規劃的相對權力在我們現行的低層次地方立法中受到了極大的制約和壓縮,這個體系也越來越復雜。從國務院的角度,強調的是壹個城市的規劃統壹管理,市級規劃管理權不能壹次次下放。這個原則不可篡改。在很多具體的實踐中,他們其實也在探索。包括規劃處罰權在內的執法權基本從規劃管理部門剝離出來,進行綜合執法。從全國來看,基本是這樣的。所以我剛才說的,兩次違規?執法的主要職權不在規劃部門。這也涉及到後面?兩次違規?單獨立法。規劃《條例》立法可能更難容納和體現?兩次違規?執法內容體系。如果妳把這些都放進規劃立法,條例的整個內容板塊會很不協調,特別是如果妳把這些內容都放進去了,會涉及到很多處罰條款的規定,整個板塊結構會顯得執法處罰過大,會蓋過我們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這樣,人們會認為我們仍然側重於懲罰,這將對我們的立法會產生不好的評價,並影響這壹條例的通過。所以把調查放了?兩次違規?將我們的立法與我們的規劃條例分開,確實是必要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想補充幾點。剛才聽幾位領導提出的壹些問題,我有了壹些思考。第壹個就是剛才說的城中村的問題。事實證明,我們並沒有回避。政府提交的草案中有壹條特別的規定,就是政府要對城中村的建設和改造做出規劃,然後由相關部門實施。只是後來在人工審核修改的過程中刪除了。在小組討論中,全國人大副主任阮兆峰也指出,城中村問題是無法回避的。我還專門做了解釋。作為指導性條款,這是可以得到的。壹個條款夠不夠無所謂,或者加壹兩個也可以。這是壹個指導性的東西。從壹個城市的發展來看,城中村雖然有很多具體的問題,但肯定有它在其中的巨大作用。前段時間在雜誌上看到深圳,深圳還是東莞?是深圳。小產權房好像有37.9萬。小產權房其實就是土地和規劃手續不全的房子,在城中村和郊區幾乎屬於違建。深圳的經濟發展、管理水平、執政能力肯定比我們強很多。為什麽它還有這麽多?正如高書記所說,它實際上具有很大的城市經濟和社會功能。我們原本考慮的是城中村的建設和改造。
二是綜合執法問題。其實我們在討論具體問題的時候,可能並不太關註當時綜合執法改革的方向,包括國務院最後明確了這個綜合執法改革,它的思路應該是審批與管理分離。那樣的話,這裏的審批管辦分離,基本就是把大部分未經審批的涉及規劃的違法建設交給城管。所以,如果妳回來讓我們承擔大量的違法建設調查核實工作,然後送回城管進行處罰,其實是不符合綜合執法改革的方向的。回去走彎路肯定是不行的。這是綜合執法中審批和管理的大分離。我們規劃部門的審批和管理也是分離的,就是把我們現在的業務審批部門審批後的監督管理委托給規劃監察大隊。至於如何定義這個批次,壹個是起點,幾個節點,以哪個起點為準?能說清楚的,還是要考慮說清楚;還有終點的問題。我們規劃局批了以後的項目,100年後的違建我還管嗎?可能要有個結局。我註意到了哈爾濱,政府的要價裏寫得很清楚。規劃核實驗收完成後,妳們規劃局就不管這個事了。它實行相對徹底的審批和管理分離,然後交給城管綜合執法。在這種實踐模式下,規劃局的工作重點是城市的規劃、審批和建設,這壹職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我覺得還有壹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中央集權後的綜合執法職能沒有很好的考慮和梳理,包括我參加幾次討論時所主張的。如果不容忍這種違法建設的情況和勢頭,就要堅決查處和打擊。那麽,就應該在壹定的決策層面上明確,沒有經過土地、規劃合法審批的,原則上要拆遷,不要簡單的把這個處罰權交出去。如果移交處罰權的行使可以包括罰款、保留、罰款,某種意義上相當於變相把規劃審批權交給了城管。這其實也是南寧綜合執法改革多次失敗的主要原因之壹。但如果城管的集中處罰回到規劃部門去處理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罰意見的確認,就相當於重復勞動。最近在我市引進的?兩次違規?壹份關於調查的文件要求,城管綜合執法查封的材料提交給規劃部門後,規劃部門要在三五天內將確認意見反饋給城管。我覺得這從工作角度來說是非常不可行的。我們目前正常的審批業務,經過幾次行政審批提速,時限已經很緊了。這兩年正常業務壹直是靠加班來管理。如果非要花很大的精力去幫助城管部門做這項工作,是沒有辦法實現解放規劃部門集中精力做規劃的意圖的。那妳的執法改革就毫無意義了。從城管部門的角度來說,如果規劃部門既做違法事實的認定,又做處罰意見的確認,那麽他們會覺得自己只是給規劃局跑腿而已。白幹?部分,會影響執法隊伍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最終使推動綜合執法改革走向成功的引擎熄火。
第三是梁主任剛才提到的《條例》中的處罰條款。我們當著妳的面說,好嗎?兩次違規?立法大多傾向於單獨做,市裏基本決定制定調查?兩次違規?規章制度。但說到規劃管理中的處罰,草案中這些關於處罰的條款是各方長期努力的結果。我們還是應該考慮把這些成果保留在這個規定裏,而不是說這些事情不做就不要規定。兩次違規?條例會重新規定。我覺得這個意思應該更明確。
第四,剛才講了社會對我們規劃管理的監督,信息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公示等等。加強這些監管後,會促進我們的管理和工作,反過來又會給我們很大的壓力。現在行政管理慣性很大,社會的公眾參與和監督加強了。對於壹些外界的幹預和壓力,有些事情會更容易解決,但有些事情可能因為更復雜而更難解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必要考慮加強NPC對政府的監督?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的力量在方向上會更加壹致,這將更有利於減少各種幹預,有效地實施城市規劃。具體來說,《城鄉規劃法》中有壹條規定,市政府向人大報告規劃實施情況。我覺得這個制度在全國這些城市都沒有具體實施。應當考慮在該條例中重新強調這壹條,進壹步明確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文件的規定,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審議和監督。這樣,壹些原本難以解決的難題,就可以通過壹個相對完整的權力結構體系來協調、監督、督促,使之得到有效解決。
看完了?在立法研究座談會上的精彩發言?人們仍然看到:
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的講話
2.金融幹部講政治、講信念
3.專家論證會領導發言
4.在全國人大立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5.法律工作會議發言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