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壹件設備原價為1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殘值率為5%,折舊總額應為10000 *(1-5%殘值率)= 9500元,則折舊計算方法為:
(1)平均壽命法:
年=9500/5=1900元
(2)年總和法:
年度合計=1+2+3+4+5=15。
折舊份額為9500/15=633.333元。
第1年折舊=633.333*5=3166.67元。
第二年=633.333*4=2533.33元
第三年=633.333*3=1900元
第四年=633.333*2=1266.67元。
第5年=633.333*1=633.33元,如何降低企業稅負是每個企業都要考慮的問題。結合會計實務,我認為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選擇不同的折舊年限,可以達到緩繳稅款、節稅的目的。本文就如何選擇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使企業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闡述如下。
第壹,不同折舊方法對稅收的影響
目前會計實務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壽命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不同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額在數量上不壹致,影響各期的經營成本和利潤。這種差異為合理避稅提供了可能。因此,企業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直接影響企業應納稅額。不同折舊方法計算的節稅時間價值即使節稅總額相同(不考慮相同折舊年限和稅收優惠),也會有所不同。
例如,某企業以654.38+0萬元的成本購買壹臺大型設備,該設備可以使用五年。654.38+00年,企業每年年末扣除折舊費用前的利潤總額保持在654.38+20萬元。假設所得稅率為33%,以下是平均壽命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三種方法對年稅收入的影響比較。
表1:固定資產各種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影響的比較(單位:萬元)
年
分享
直線折舊法
改良的加速成本回收系統
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總和法
破裂
老的
額
那英
稅務辦公室
獲取金額
那英
稅額
破裂
老的
額
那英
稅務辦公室
獲取金額
那英
稅額
平均每年
有限方法比較
節稅
破裂
老的
額
那英
稅務辦公室
獲取金額
那英
稅額
平均每年
有限方法比較
節稅
第壹年
18
102
33.66
40
80
26.4
7.26
30
90
29.7
3.96
第二年
18
102
33.66
24
96
31.68
1.98
24
96
31.68
1.98
第三年
18
102
33.66
14.4
105.6
34.848
-1.188
18
102
33.66
第四年
18
102
33.66
5.8
114.2
37.686
-4.026
12
108
35.64
-1.98
第五年
18
102
33.66
5.8
114.2
37.686
-4.026
六
114
37.62
-3.96
組合計劃
90
510
168.3
90
510
168.3
90
510
168.3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采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間計提的折舊相等,企業五年應納稅額相等。但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下,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間每年計提的折舊並不相同,折舊額逐年遞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凈利潤。事實上,企業選擇折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為了財務利益最大化。從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種折舊方法對納稅總額沒有影響,但在加速折舊法下,企業第壹年和第二年納稅較少,延遲了納稅期限,資金本身具有時間價值,相當於政府給企業提供了壹筆無息貸款,固定資產價值越大,資金就越多。
進壹步分析表明,在相同的折舊年限下,不考慮稅收優惠,不同的折舊方法即使在相同的節稅金額下也會產生節稅時間價值的差異。
計算結果表明,采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間計提的折舊是相同的,企業五年應納稅額也是相同的。但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下,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間每年計提的折舊並不相同,折舊額逐年遞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凈利潤。事實上,企業選擇折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為了財務利益最大化。從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種折舊方法對納稅總額沒有影響,但在加速折舊法下,企業第壹年和第二年納稅較少,延遲了納稅期限,資金本身具有時間價值,相當於政府給企業提供了壹筆無息貸款,固定資產價值越大,資金就越多。
進壹步分析表明,在相同的折舊年限下,不考慮稅收優惠,不同的折舊方法即使在相同的節稅金額下也會產生節稅時間價值的差異。
從上表計算可以看出,比較三種折舊方法下的節稅現值,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節稅更多,主要是加速折舊法在初始年度提取了更多的折舊,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遞延繳納所得稅在資金時間價值上獲得了實質性的收益,企業相當於獲得了無息貸款。在兩種加速折舊方法下,企業節省的利息費用分別為24.611-22.518 = 2093萬元和23.942-22.518 = 1.424萬元。
從上面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采用平均年限法,雖然使用起來比較簡單,但是違背了“何時受益,何時收費”的配比原則,而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最大的動機就是降低所得稅凈現值,延緩企業納稅,實現合理避稅。雖然企業納稅總額不變,但如果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納稅越晚對企業越有利。但這種折舊方法人為地使會計前期利潤偏低,使後期利潤反彈,使會計信息因計價方法不壹致而不可比。
但是在稅收籌劃中,要避免這樣壹個誤區——折舊籌劃就是盡可能使用加速折舊法。幾乎所有的稅收和會計理論都告訴我們,在比例稅率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年收入平衡,采用加速折舊法更有利,可以使納稅人前期計入更多折舊,將納稅時間推遲到後期。從時間價值上看,它延遲了納稅時間,獲得了其資金的時間價值;在累進稅率制中,采用平均壽命法比較有利,可以避免利潤的波動,提高適用稅率,從而增加稅負。從表面上看,我國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但我國對中小企業的規定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適用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含10萬元),適用稅率為27%。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壹種特殊的累進所得稅制度。
假設企業購買壹臺設備,原價為90萬元(不含殘值),預計年稅前利潤為25萬元,折舊年限為5年,平均市場利率為10%,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年平均折舊額為1.08萬元,則這5年的年稅前收益為7萬元,5年的納稅總額為如果年折舊額為30萬、24萬、18萬、12萬、6萬,則這五年的年稅前收益分別為-5萬、10萬、7萬、13萬,這五年的納稅總額為0。如果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稅收現值分別為71.65元和83920元。可見,無論靜態納稅總額還是貼現值,在比例稅率下,加速折舊並不壹定對企業有利。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壹定要具體分析。
第二,折舊年限的選擇對納稅的影響
客觀地說,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由於使用年限本身是壹個預期的經驗值,折舊年限包含了很多人為的因素,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延期繳納所得稅相當於從國家獲得了壹筆無息貸款。
例如,某外資企業購入壹臺機器設備,價值2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5-8年,預計凈殘值8萬元。折舊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法計提,假設企業資金成本為65,438+00%,所得稅稅率為33%。
如果按8年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為(200-8)/8 = 24萬元,年所得稅節約= 24 * 33% = 7.92萬元,節稅現值為7.92 * 5.335 = 42.25萬元。
如果按5年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為(200-8)/5 = 38.4萬元,年所得稅節約= 38.4 * 33% = 126720元,節稅現值為12.672 * 3.791 = 40。
可以看出,盡管折舊年限發生了變化,但企業所得稅繳納總額在數值上並沒有受到影響。但從資金的時間價值來看,縮短折舊年限對企業更有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折舊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縮短折舊年限。壹般認為,盡可能在較短的折舊年限內收回投資,有利於企業實現合理避稅的目標。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折舊年限固定的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第二,在折舊方法建立時選擇縮短折舊年限。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了解到加速折舊法並不完全有效。在減免稅優惠政策存在的情況下,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延長折舊年限也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假設上述企業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在企業第壹個獲利年度購置設備,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對應的年度節稅如下:(稅率發生變化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折舊年限節省更多的稅收支出。在上面的例子中,即使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8年折舊期的節稅已經超過5年折舊期的節稅,折舊期的延長使企業多節稅35.64-19.008 = 166320元。如果對每壹年的折舊額進行貼現,前者可以利用延長折舊年限造成的時間來降低稅負。這種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應該是合理合法的。折舊年限越長,稅負降低越大。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通過合理規劃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來減少或延期納稅。而且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合理選擇關系到固定資產成本能否合理分攤到各期,同時也不能由處置期享有和承擔,而應分攤到以前各期或期初轉入未分配利潤賬戶,從而準確真實地反映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