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合生元母嬰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合生元救助基金”)是由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發起(以下簡稱“發起人”),聯合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紅基會”)***同發起旨在救助貧困家庭的重癥母嬰(媽媽&孩子)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倡導實施的“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本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合生元母嬰救助基金”。
英文名為:“BIOSTIME CHINA FOUNDATION FOR MOTHERS & CHILDREN ”。
第三條:合生元救助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款方意願、體現資助效益的基本原則。為加強和規範合生元救助基金的資助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紅基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由合生元母嬰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管委會由中國紅基會和發起人***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五條: 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為7人。
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如下:
管委會主任: 羅 飛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王汝鵬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秘書長。
管委會副主任: 孔慶娟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營運總監。
張 峻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副秘書長。
管委會委員: 潘 雄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公***事務經理。
楊 聞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宣傳部部長。
歐陽裏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項目部部長。
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潘 雄 (兼)。
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 楊 聞 (兼)。
管委會辦公室成員:
楊文筠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務 經理。
方嘵姍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市場推廣 主管 。
鐘桃芳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媒介宣傳 主管 。
陳 健 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公***事務 主管。
宋 平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項目部 主管。
張忻忻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宣傳部 高級主管。
(捐款100萬元以上的其他企業或個人指定人員)。
管委會辦公室地址:
基金管理部:北京市東城區幹面胡同53號310室。
工作發展部:廣州市天河北路235號中信廣場1110室。
第六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決定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
2、確保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紅十字宗旨;
3、審議和批準專項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的資助計劃和工作報告;
4、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七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核修定本基金章程;
2、審核本基金使用及籌集方案;
3、決定資助項目;
4、決定管委會其他重大事項;
5、參與出席相關活動場合。
第八條 管委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管委會;
2、代表本基金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3、監督配合管委會下屬辦公室的基金管理活動及工作情況;
4、管委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副主任行使管委會主任職權。
第九條 管委會辦公室基金管理部職責:
1. 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收據;保障已發生的醫療費用能及時支付;審查善款的上交到帳情況,定期書寫善款的募集和使用財務報告(附明細)向社會公示;
2. 指導、監督專項基金工作發展部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相關公益活動及宣傳;
3. 研究分析基金運作狀況,定期向管委員報告相關情況及有關問題;
4. 負責專項基金管理的相關承辦工作。
第十條 管委會辦公室工作發展部職責:
1. 擬定本基金使用及籌集方案;
2. 建立資助項目或對象案檔案庫和數據;
3. 定期向管委會上報工作部計劃與簡訊;
4. 建設廣泛的合作網絡(特別在媒體/網站等進行專項運作),使管委會開展工作有合作基礎和支持;
5. 管委會確定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壹條 管委會應遵照下列規定:
1、管委會每年度召開2次例會,如有特別需要,管委會主任或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或書面材料會簽會議,每次管委會會議召開前由管委會辦公室主任提前15天前發出書面通知,並通知會議議程、地點和時間;
2、管委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並在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或經主任授權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3、管委會實行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管委會主任因故不能參加,可以書面授權其代表參加,並說明代表是否具有表決權;
4、管委會決議須經過管委會代表(***7人),6人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基金來源:
1.接受發起人及相關機構、社會愛心人士、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2.組織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中國紅基會開具財政部統壹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
第十四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管委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進入合生元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 社會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於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治療費用,其結余部分進入合生元救助基金,用於資助其他申請人。
第十六條 捐贈人可以指定捐助對象,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中國紅基會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捐贈人給予宣傳報道和授予榮譽。 第十七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定期通過中國紅基會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基金增值必須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基金管委會審核批準。合生元救助基金不做任何高風險投資。
第十九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的年度資助額度應不少於年度基金總額的50 %。
第二十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紅基會的年度項目管理成本不超過合生元救助基金年度資助支出總額的10%。
第二十壹條 管委會向捐助者承諾:合生元救助基金將做到公正、公開、透明。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詳細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的資助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為貧困身患重癥(育兒期——孩子3歲以下,包括懷孕中)的媽媽與(0歲至14歲)孩子提供醫療救助;
2.開展專項宣傳和籌資活動;
3.資助母嬰疾病及健康方面的學術交流和研究;
4.資助編輯出版創建相關母嬰類健康教育讀本/網站。
第二十三條 基金資助由管委會辦公室對自行申報或其他徒徑提供的資助對像進行確認,報經管委會通過後( 5萬元以上由主任 2人以上簽字確認;5萬元以下由副主任2人以上簽字確認),根據資金情況、使用方向做核定,並將使用金額、需要註意的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為了及時掌握資助情況,總結經驗和不斷完善資助辦法,管委會辦公室應對部分資助對象進行跟蹤調查,並將有關情況通過多方面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者、受資助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國紅基會應設立合生元救助基金專項財務科目。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募捐的便利與有效性,配置“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合生元中國母嬰專項基金”短信募捐平臺系統特服號,以及網上在線支付系統等。 第二十七條 合生元救助基金標識: 圖形,其所有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為發起人和中國紅基會***同擁有。
第二十八條 除因國家法律、政策調整而被禁止,或經管委會壹致同意終止,本基金將長期存在。基金因故終止,中國紅基會負責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清算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中國紅基會無能力履行其職責時,管委會可協商其他公益機構繼續本基金。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修改權屬於管委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合生元救助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