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受益於企業合並協同效應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且不大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確定的報告分部。
第二十四條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時,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以合理方式分配至相關資產組;難以分配至相關資產組的,應當分配至相關資產組組合。
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配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每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核算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
本集團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已分配商譽的壹個或多個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類似的分配方法,將商譽重新分配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減值測試中,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首先對不包括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進行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然後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將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配商譽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減值損失,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