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知識點之回收期法
回收期法(PP)除了貼現現金流法之外,還有壹個簡易的方法來評估資本投資的項目,即回收期法。
該方法要求計算,在資本項目所產生的稅後增量現金流的累積值能夠等於初始投入。
與NPV和IRR技術類似,回收期法不區分現金流入的類型。
回收期的計算在計算壹般回收期時,我們只需考慮項目所產生的稅後增量現金流,而不需要計算這些現金流的現值,即不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1)均勻凈現金流回收期=總初始投資/預期年凈現金流
(2)不均勻凈現金流在年現金流不相等的情況下,確定回收期是壹件累計計算。累計凈現金流入直至初始投資被收回。如果回收期不是完整的年份,可以用直線內插法。假設M是全部初始投資收回的前壹年
計算公式:回收期=M+(M期仍未回收的金額)/(M+1期現金流)
回收期法經典例題1
投資項目A的初始投資為$600,000,第壹年至第十年的年現金流量為$175,000,計算A項目的初始回收期。
答:回收期=$600,000/$175,000=3.43註意:此公式計算的結果不包括投資期
回收期法經典例題2
某公司為兩個項目A和B的初始投資都是$600,000,前三年兩個項目每年的現金流入都是$200,000,第四年A項目現金流入$10,000,B項目流入0,問下面說法正確的是?
A、項目A和項目B有相同的回收期
B、項目A的回收期是3年,項目B的回收期是3.1年
C、項目A的回收期和項目B的回收期無法知道
D、項目A的回收期比項目B長
答案:A
解析:項目A的回收期=項目B的回收期=$600,000/$200,0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