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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贈送現金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包括股東捐贈的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收到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的非流通股股東捐贈的資產、股東放棄其股份,下同),無論作為資本(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均表明該事項屬於如果企業收到股東轉讓的資產,就作為收益處理,說明這個事情不屬於企業接受股東股權投資的正常行為,而是接受捐贈。因此,應計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接受股東捐贈的財產,計入資本的,不作為收益處理;如果作為收入處理,則應作為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