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定義為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且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擴展資料: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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