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壹)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