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出資行為的會計處理,根據不同情況有三種會計處理方法。
壹、出資100萬後又收回投資的,也就是並沒有真實投資,只是為了達有關部門對開辦資金的要求。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不做任何會計處理。
二、企業是真實出資,做的是純公益事業,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壹章第二節規定,執行該制度的機構組織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該類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機構組織,壹般在其制定的章程中均明確了上述3條特征,並且在章程中的清算章節中多表述為以下情形:“清算結束時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監管的監督下捐贈與本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或上繳政府相關部門”或“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等。
這種情況下企業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捐贈收入
二、企業是真實出資,企業享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出資人在發展公***事業的同時更想獲得經濟上的回報。
這種情況下企業會計處理: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