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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被騙,財務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被詐騙的公司財務人員應當按照物業人員的過錯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有多大比例的過錯就承擔多大比例的過錯責任;如果與外人勾結,侵占公司財產,可能涉嫌犯罪。比如:詐騙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具體性質以其職務的權限範圍為準。既然被騙了,可以先報警。在人被抓之前,財務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和勞動合同追究過錯責任。

金融欺詐和懲罰

先根據出納過錯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再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本身,所以財務部門對給單位造成的壹切直接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1,單位勞動紀律處罰

如果單位有內部勞動紀律,如員工手冊等。,處罰方式有明確記錄,會計人員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可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可根據單位內部勞動記錄做出相關處罰。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單位的內部制度和員工手冊,必須有員工簽字或者工會批準,員工才能生效,才能做出處罰依據,否則無法做出相關處罰。

2、勞動法處罰

因會計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貴公司可以辭退有過錯的員工,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壹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責任人員,徇私舞弊,低價折股或者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