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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將辦事處變更到省級中註協備案?

根據財政部黨組關於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終止委托管理職能的決定,財政部條法司、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中註協等部門密切配合,認真研究清理註冊會計師行業相關法規問題, 終止委托行政職能和移交工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了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壹、會計師事務所(含相關機構)審批職能的移交(壹)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的相關內容1。審批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2.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3.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審批;4.會計師事務所合並的審批;5.會計師事務所的終止;6.記錄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7.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審批;8.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9.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在中國開展審計業務審批;10.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審批;11.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延期審批;12.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由幾個成員認可;13.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審批;14.審批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金融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臨時許可;15.其他審批事項。(2)需移交的材料1。與上述審批和管理相關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審批程序和管理要求;2.被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相關情況:審批時的申請材料;中註協辦理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發放;處罰非法會計師事務所;未使用的事務所執業證書和執照;相關管理軟件和操作程序;全國現有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情況統計匯總;3.省級中註協(或財政部門)報送備案的與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管理有關的相關材料;4.與頒發證書有關的費用和標準;5.與上述審批相關的相關資料及尚未完成的相關管理事項;6.與審批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其他材料。(三)工作協調1。財政部對涉外機構及相關業務的批復應抄送中註協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註協;2.財政部會計司代表財政部受理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申請;3.財政部、證監會批準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批準決定抄送中註協、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註協;4.省級財政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批準決定應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省級註協和中註協。二。註冊會計師登記備案和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審批職能的移交(壹)註冊會計師審批備案等行政職能相關內容1。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和備案;2.註冊會計師年檢和備案;3.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管理;4.註冊會計師審批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券許可證”);5.證券許可證年檢;6.其他相關內容。(2)需要移交的相關材料1。與註冊會計師備案、年檢和證券許可證審批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2.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註冊會計師審批信息;3.經中註協認可的外國中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信息;4.取得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的相關信息,包括批準文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數據庫、申請材料、審批材料和年檢材料;5.未使用的證券許可證證書及相關表格、計算機管理軟件等。;6.未了事項的移交,包括:各省註冊會計師未完成的備案材料;申請領取、變更、恢復和準備撤銷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及年檢的相關材料;7.與註冊會計師備案和證券許可證審批相關的其他材料。(三)工作協調1。註冊會計師註冊(1)省級中註協受理並核準註冊後,允許將註冊人員相關信息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並抄送中註協和省級財政部門。(2)財政部會計司發現省級註冊會計師不符合《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條件的,通知相關省級註冊會計師註銷其註冊,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中註協。(3)省級中註協應將年檢材料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並抄送中註協和省級財政部門。(四)財政部會計司和中註協可根據需要對省級中註協的審批、註冊和年檢情況進行抽查。2.註冊會計師證書管理(1)財政部會計司負責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管理辦法、樣式和具體管理工作。(2)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吊銷由省級財政部門決定,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並抄送中註協,由省級中註協收回。3.證券許可證的審批(1)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證券許可證的審批。(2)註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時,會計師事務所應向財政部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財政部及有關部門予以批準並頒發證券許可證,同時抄報中註協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註協。(4)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的職業素質、職業道德等資格進行抽查。(五)註冊會計師證券許可證的吊銷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決定,並抄送中註協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註協。三。審核標準(含專業標準和規則,下同)審批職能移交(壹)需移交的相關材料1。獨立審計準則小組成員名單;2.國內外及港澳臺獨立審計準則專家名單;3.規劃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4.已經公布、正在制定和即將制定的審計準則項目。(二)工作協調1。獨立審計準則專家咨詢組的具體組織工作由中註協承擔;2.中註協負責制定審計準則,會計部負責審核批準。四。註冊會計師和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職能交接(壹)需提供的資料1。考試的政策文件包括註冊會計師考試、證券期貨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和外國籍公民參加考試的政策規定;2.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的職責、成員名單及相關材料;3.往屆考試基本信息(基礎資料)。(二)工作協調1。《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等與考試政策相關的規定由財政部會計司制定和修訂,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由中註協承擔;2.為便於工作溝通和協調,會計部相關人員參加了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五、監督檢查職能移交(壹)待移交信息1。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相關監管制度;2.已結案和未結案案件的相關信息。(二)工作交接程序1。中註協負責將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案件檔案按年度、分類封存,並提供封存清單,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存;2.對於正在辦理的案件,由相關部門和中註協組成聯席會議,由中註協牽頭,提出辦理相關案件的工作方案,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檢查局負責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工作協調1。監督檢查局接收屬於行業自律的投訴和舉報,轉由中註協處理;中註協受理屬於行政監督範疇的投訴舉報,並轉交監督檢查局處理;2 .監督檢查局在行政監管中發現不足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中註協給予行業自律處罰;在行業自律監管中,中註協發現涉嫌重大虛假報告等嚴重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案件,移交監督檢查局處理;3.監督檢查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會簽法律部和會計部,並將《通知》、《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中註協。不及物動詞其他要求(壹)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在部內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條法司、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中註協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參加,研究、溝通、協調交接監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二)成立會計、審計等專家技術鑒定委員會。吸收會計、審計、法律、證券、稅務等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提供技術支持。③做好交接工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做好註冊會計師行政職能的交接工作。中註協向會計部介紹了審批、備案及相關管理工作的程序、要點和要求,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日常管理情況及相關意見和建議;向監督檢查局介紹行政監督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時,應詳細列出交接清單,雙方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