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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是什麽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是怎樣的

1、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壹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與記賬憑證中的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壹張證據,都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

如果記賬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則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壹起計入附件的張數之內。但報銷差旅費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貼在壹張紙上,作為壹張原始憑證。

壹張原始憑證如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將該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該主要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2、壹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

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的分擔情況等。

3、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有多種,可以按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賬業務三類分別編號,也可以按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或者將轉賬業務按照具體內容再分成幾類編號。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繁簡程度、人員多寡和分工情況來選擇便於記賬、查賬、內部稽核、簡單嚴密的編號方法。無論采用哪壹種編號方法,都應該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都從1號編起,順序編至月末。

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制三張記賬憑證,就可以編成1(1/3)、1(2/3)、1(3/3)號。

4、填制記賬憑證時如果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錯誤的,可以用紅字註銷法進行更正。

在會計科目應用上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的情況下,也可以按正確數字同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壹張調整記賬憑證。發現以前年度的記賬憑證有錯誤時,應當用藍字填制壹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對記賬憑證的壹般要求,並應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上,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以明確責任。

6、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在金額欄自最後壹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7、正確編制會計分錄並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正確。

8、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壹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練。應能使閱讀的人通過摘要就能了解該項經濟業務的性質、特征,判斷出會計分錄的正確與否,壹般不必再去翻閱原始憑證或詢問有關人員。

9、只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收入或付出的經濟業務,應以付款業務為主,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以免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