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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註冊會計師考試裏把可轉換公司債券算作非衍生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裏,確實屬於非衍生金融工具。

"可轉換"壹般是指達到轉換期間時,投資方可選擇將債券金額按照約定的股票轉換價格,折算成相應的股份數。標的物壹般是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級市場流通的股票價格,從性質上看,我們可以認為這個轉換權就是壹個股票看漲期權,它的收益會受到綁定股票價格的波動而變化,因此是壹個嵌入式的衍生工具(不是壹般衍生金融工具)。它和主合同組成了壹個混合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

那麽,這個混合工具到底屬於衍生金融工具還是非衍生金融工具?準則講解裏有壹個出處稍微提到了這壹點,這也許就是題主的疑問吧。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金融工具列報》

“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從發行角度,對既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做了規定。例如,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我是這麽認為的:

定義特征

中國會計準則中基本沿用了國際會計準則中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描述:

A)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

B)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C)在未來日期結算A、C都沒有太大問題,主要是第二點。

不要求初始凈投資,通常指簽訂某項衍生工具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現金,或現金支付只是相對很少的初始凈投資。我們來畫葫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票轉換權的標的物是某只股票的價格,在經濟特征方面與主合同確實沒有太密切的聯系。但是,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具備獨立性,期權的行使依賴於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壹開始不花錢買債,妳就不能享有相應的轉換權利。因此,合同訂立時,需要立刻兌現的債券成本,是整個混合工具的必要初始凈投資,它沒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性,這或許是不把它列入衍生工具的壹個重要原因。

2. ?收益補差

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所以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壹般會低於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壹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所以在制定準則時,編寫組可能考慮股票轉換權的受益是用於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是發行方融資利息費用的折價變形,整個工具的本質還是債券,因此劃入了非衍生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