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和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參與外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評估等經濟決策工作;
參與外商投資項目立項和預算(預)審查;
與有關部門簽訂並執行利用外資協議和轉貸協議;
參與招標、評標和合同管理;
監督外資的有效利用,合理配置資金,降低資金成本;
辦理外資支付、結算和本金償還,按時支付利息及相關費用;
及時分析利用外資情況,提出利用外資的計劃和建議,為決策服務。第五條利用外資單位的財務部門是具體從事外資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主要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制度,對外資流動的全過程進行完整的會計核算和系統的財務管理。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利用外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負責。同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支持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使其發揮專業管理作用,全面完成對外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任務。第七條利用外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實行以業主為中心的經濟責任制,確保借、還、責權利的統壹。建設單位或工程單位的對外財務活動應接受業主的監督和控制。第八條業主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部門應配備具有良好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會計人員,同時應保持這些人員的相對穩定。
利用外資的單位應為會計人員創造更好的學習條件。可以通過境內外培訓、考察等多種形式,盡快提高外資會計師的水平。在安排國外貸款培訓費用時,應適當考慮會計人員的培訓。出國考察時,要盡量組織壹些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參加的綜合組。第二章借款第九條借用外資電力貸款應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和貸款程序進行。業主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參與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項目的經濟和財務評價工作。同時,對於有期權的貸款,要充分比較利率、還款期限等條件,才能確定風險低、效益好的貸款。第十條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利用外資項目業主應提交投資者分享外匯意向書。貸款落實後,業主單位應按國內貸款部門的要求向投資者提供還款外匯擔保。第十壹條貸款項目評價和預評價後,財務部門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組織編制財務報告,保證評價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外貸款機構要求的財務資料,由業主或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意見提供。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借款合同談判和協議簽訂工作。提款的授權簽字人應為項目負責人和財務總監,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國內借貸協議由業主財務部門簽署執行,其他部門予以配合。第十三條國內轉貸協議擔保,根據轉貸部門的要求,可由投資者、銀行、財務公司、企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業主應接受擔保人的財務監督。第十四條境內轉貸協議簽訂後,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其在當地投資的外匯債務進行登記。第十五條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計劃變更、匯率損失等原因,需要增加外匯的,由國家舉借,自行償還。它們應報主管部門批準並籌集資金。如果國家計劃解決不了,他們可以自籌資金。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條業主財務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財務部門應明確規定貸款使用權限和管理範圍的責任,並以協議方式限定。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具體使用和支付外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定期向業主報告貸款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業主應定期監督項目建設單位的貸款使用情況。第十七條利用外資,應按照批準的計劃和貸款支付程序進行。年初,業主應根據合同、采購清單和工程進度編制付款計劃,並報送主管部門、投資單位和貸款單位。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增減或改變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