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98年10月4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壹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