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納不得兼任審計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登記簿。所以這兩個崗位壹定不是同壹個人,不同的崗位,不同的制衡。企業要分別聘請會計和出納,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