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公司接受政府對納稅大戶獎勵的汽車的賬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財稅〔2003〕29號),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其入賬價值,即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待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資產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納所得稅後,計入資本公積,即不確認捐贈資產,不計入企業當期利潤總額,即借記待轉讓資產價值——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以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非現金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數額較大,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