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區二次拆遷補償標準
安置標準的通知(新都府發[2010]17號)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相關部門:現將《成都市新都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0年4月3日,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通知》(成辦發〔2009〕74號)要求,為進壹步規範我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成都市新都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壹、被拆遷房屋補償為貨幣補償安置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和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進行調換,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拆遷人免交公攤面積補差款。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面積二手房的市場價格。二、政策補償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產生的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等費用,由被拆遷人按照當時的相關政策予以補償。三、政策性補貼(壹)住房補貼。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貼,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15%給予補貼。(2)物業管理費補貼。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壹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補貼。四、政策性補貼(1)搬家補貼。居民家庭按800元/次計算。根據計劃選擇貨幣補償和安置;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計兩次,不需要的,計壹次。非住宅建築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拆遷組織確定。(2)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超過50平方米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1.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10元/平方米/月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部分的建築面積乘以10元/平方米/月確定。臨時安置補助費自安置房公告交付之日起停止發放。2.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元/m2/月,給予6個月的壹次性補助。(三)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補貼。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以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給予3個月的壹次性補助。(4)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為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給予住房補貼。被拆遷人取得的貨幣補償或重新購買房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規定執行。五、提前搬遷獎勵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並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根據項目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分戶獎勵,分戶獎勵每戶不超過3萬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項目拆遷工作實施方案,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400元的面積獎勵。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1)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標準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仍按原政策執行。(2)本標準由新都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