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註意1不能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註2。附帶審查的申請僅限於各種規章,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
2.行政復議排除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書》。
明白外在行為是可以商量的,內在行為是不可以商量的,但是妳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
了解到行政機關未行使行政權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行政復議申請書(★)(13判決)
(1)申請時間: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口頭申請。
註意仲裁和仲裁的區別。申請仲裁時,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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