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3.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銷售,是指收款機構在下列情況下的經營行為:向買方開具發票或向買方收取貨款。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作為投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6、“營改增”試點規定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以上情況視為銷售貨物,均需要繳納增值稅。
視同銷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會計中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範圍不同。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增值稅“扣除投入產生產出”的鏈條終止,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個人消費或職工福利等。,但會計沒有做過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是指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會計上沒有對收入進行處理。
核算為銷售:是指沒有收入但被視為收入。
根據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視為銷售,而是銷售活動,會計上也為這兩項業務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根據稅法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視為銷售,而是銷售,會計上也確認這兩項業務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