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會計法律制度
壹、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
(3)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壹規定。
四、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內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置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
2.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壹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
(3)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壹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壹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範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從事會計工作應當了解、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系;分析、判斷會計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者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權限;分析、歸納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支付結算概述
(壹)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3.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壹般存款賬戶
1.壹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壹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有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三、票據結算
(壹)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壹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銀行匯票的辦理、承兌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壹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辦理要求
支票的辦理程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壹、稅務管理
(壹)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業發票。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壹種法定手續。
2.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征收
(壹)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5)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7)委托代征,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壹、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壹)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2)誠實守信。
(3)廉潔自律。
(4)客觀公正。
(5)堅持準則。
(6)提高技能。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壹)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範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壹)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通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2)通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3)通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四、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範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持並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管。
(5)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