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發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經濟利益的流出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和勞務成本的費用,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負債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