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機屬於電子設備,折舊年限為3年;
2.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5)電子設備,3年。
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分錄具體處理如下:
1.借方:固定資產清理(原值與折舊額的差額)
累計折舊(該資產的總折舊額)
貸款:固定資產(原值)
2.借方: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3.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當固定資產清算為借方余額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5.當固定資產清算為貸方余額時,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營業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